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财务处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成员,全面领导、督导助学金的管理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及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全体辅导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助学金的选评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按学校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为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八)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按照各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人数分配推选名额。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各学院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照顾特困学生,依据考评结果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档次,在院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校学字〔201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