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正文 政策法规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王玲 来源:山东中医药大学  日期:2020-10-07 15:03:50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督导奖学金的管理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及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全体辅导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监督学院励志奖学金的选评过程。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按学校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四)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申请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七)在校期间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年级专业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年级专业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年级专业前50%;

    (八)为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九)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按照各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人数分配推选名额。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并在网上填写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各学院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据考评结果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学生事迹材料和申请审批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将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励志奖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由学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校学字〔2012〕10号)、《山东中医药大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校学字〔2014〕9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下一篇: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