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督导奖学金的管理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及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全体辅导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监督学院励志奖学金的选评过程。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按学校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四)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申请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七)在校期间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年级专业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年级专业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年级专业前50%;
(八)为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九)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按照各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人数分配推选名额。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并在网上填写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各学院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据考评结果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学生事迹材料和申请审批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将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励志奖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由学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校学字〔2012〕10号)、《山东中医药大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校学字〔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