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奖学金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功能,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督导奖学金的管理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及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全体辅导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监督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选评过程。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按学校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申请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专业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专业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八)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锻炼,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人数分配推选名额。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3000字),并填写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各学院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据考评结果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学生事迹材料和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通知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由学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校学字〔2012〕9号)《山东中医药大学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校学字〔201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