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部门文件
校学字〔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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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本专科
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同意,现将《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并从即日起施行。请各部门、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18年3月30日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不断进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字〔2017〕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必须坚持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和重点扶助、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的资助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中医药大学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办法,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务必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我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为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20%左右。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认定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原则上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学生比例分别不超过学院总人数的6%、9%和20%。
第九条 特殊困难档次学生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特困城镇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条 一般困难、困难档次学生应着重考虑家住贫困地区、无固定经济收入、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供养学生,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学生本人在校消费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经常吸烟、喝酒、沉迷于网络者;
(二)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其他消费与填报家庭情况不符者。
第十二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情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实填写该表后,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认定评议小组应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校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各专业差异等因素,在征得学院认定工作组意见后,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全程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八)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后,对学生信息档案进行定期保存。
第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积极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不奢侈浪费;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各学院应将班级辅导员、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十七条 通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资格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各级各类助学金、学费减免等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级各类资助项目的评定,并优先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章 校内资助项目、资助金额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 校内资助项目主要包括学费减免、困难补助、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其中,勤工助学管理具体参照《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执行,发展性资助项目具体参照《山东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一)学费减免主要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开支,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应缴学费数额。
(二)困难补助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原则上每生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元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审批;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发放。各学院应对学生困难补助经费严格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主要用于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一年级新生顺利入学,缓交金额不超过学生本人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总额。
第十九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流程
第二十条 学费减免申请条件与流程。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1.父母双亡且直系亲属确无能力协助完成学业的;
2.单亲或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者;
4.家庭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5.烈、军属,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中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者(需附有关证件);
6.国家特殊性政策减免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因暂时困难,能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的;
2.能通过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活动和困难补助等其他途径解决自身困难的;
3.本学年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4.基本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
5.只申请减免学费不申请助学贷款者,原则上不予减免,经核查确有特殊情况者,可酌情给予减免;
6.不愿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的。
(三)申请流程: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同时须提供家庭住址所在民政部门(县、区、县级市)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
2.所在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审核;
3.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研究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减免计划,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并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困难补助申请条件与流程。
(一)经费来源:
1.学校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
2.政府部门划拨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
(二)经费管理:
全校困难补助经费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管理,财务处建账列支。当年的困难补助经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各学院负责管理;一部分由学校负责管理。
1.由学院管理的困难补助经费,一般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主要用于支付本学院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
2.学校管理的困难补助经费,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主要用于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困难补助。
3.困难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平均发放。
(三)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学生困难补助:
1.遵章守纪,品行端正;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按时缴纳全部学杂费;
4.因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补助:
1.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消费者;
2.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4.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者。
(五)申请流程:
1.学生本人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及申请条件;
3.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研究后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困难补助发放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将困难补助款项直接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条件与流程。
(一)凡考入我校的全日制一年级本、专科新生(不含专升本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绿色通道”:
1.具有中国国籍;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暂时无法缴清当年学费、住宿费的。
(二)申请流程:
1.学生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临时借款协议书》(一式三份),并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的困难证明材料;
2.各学院核实学生信息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学生本人持《协议书》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三)归还借款期限:
1.学生临时借款期限为半年;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还款者,可申请缓交半年(经财务处批准);到期后仍不能归还借款者,取消其申请校内其它资助项目的资格;
3.对恶意借款不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因特殊原因中途退学者,应与学校结清债务关系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权对受助学生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受助学生在资助金额发放学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追回已获资助金额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生活铺张浪费者;
(四)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校学字〔2010〕22号)同时废止。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18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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