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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学字〔2018〕3号-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 来源:学生工作处  日期:2018-04-27 00:00:00

     

    山东中医药大学部门文件

     

    校学字〔20183

                                                          ·

     

     

    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本专科学生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同意,现将《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并从即日起施行。请各部门、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18330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等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发挥着助困和育人的双重作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对学生在校外打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后果,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只面向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有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能有:

    (一)制定勤工助学活动的年度计划;

    (二)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三)管理、协调和指导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审批校内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

    (六)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态度、表现和成效进行考核、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和考勤情况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及劳动安全教育。

    第九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安排,负责勤工助学岗位具体人选的推荐,并协调、解决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实行专户管理,经费由学校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

    (一)90%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

    (二)10%用于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宣传、工具等用品的购置及集体性的奖励等。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挪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也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岗位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能影响学生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30小时,各用工单位可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学生学习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进入见、实习期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临时岗和集体岗三种。

    (一)固定岗是指活动内容及人员相对稳定,时间较长(1个月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如:

    1.助教:安排学生参与学校教学服务工作。

    2.助研:安排学生结合本专业参加课题科研工作。

    3.助管:安排学生参与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

    4.其他劳动服务:学生可以承担的其他校内劳动性工作。

    (二)临时岗是指活动内容不定,短时期内(1个月以内)即可完成的勤工助学岗位。如:

    1.学校重大活动、教学服务及有关部门临时性工作等;

    2.学校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等;

    3.其它有助于学生成才又能服务社会的短期活动。

    (三)集体岗是指以班级或学生自我管理组织(学校统一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管理与服务,在工作期间人员变化较大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岗位的设定,必须由校内用工单位向学生工作部(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并签订协议后方可进行。固定岗于每学期的最后一个月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三天申报。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应根据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等确定,校内用人单位可提出建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审核和批准。

    第十八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8/小时;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不低于220/月。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分为基本报酬和奖励报酬两部分。其中基本报酬占总工资的2/3,奖励报酬占1/3。对工作认真、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具体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励报酬;未能完成任务者,扣发全部报酬直至不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支付:有用工经费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用工单位经费不足的,可由学校勤工助学经费补足,但最多不超过二分之一(原则上要根据协议条款进行支付);无用工经费的,从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原则上按月考核、按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  劳动报酬由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商定调整计划,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合格;

    (二)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三)遵规守纪,无违纪行为;

    (四)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审核、登记,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公布的用工信息中,学生可有针对性的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报名,经学院推荐、用工单位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察录用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对于集体性的临时岗,可由组织者统一办理集体登记、注册、培训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经济特别困难,本人有条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因缺乏正确的思想认识和劳动观念,怕脏怕累,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经教育无效者,将根据情况减发或取消已获校内其它资助。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作量、时间安排、劳务费标准、录用人数、录用条件和要求、经费支出等主要事项,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录用学生需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录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主要负责上岗学生的教育、指导和考核。对不服从管理、工作不认真的学生,可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但不得打骂、体罚学生。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严格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处理解决,学生工作部(处)协助处理。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由学生工作部(处)与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协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非正常损坏用人单位的劳动工具和设备,由本人负责赔偿。

    第八章  要求与注意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校容管理;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五条  禁止学生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传销活动;禁止走私贩私;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秽书刊。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冒用学校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少数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需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活动,或有关学院需开展以专业实习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活动,须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许可,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者,将按《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校学字〔20108号)同时废止。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183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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