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部门文件
校学字〔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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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同意,现将《山东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予以印发,并从即日起施行。请各部门、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6年6月29日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6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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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发展性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准资助和有效帮扶,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感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真正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推进学生资助工作由保障性资助向发展性资助过渡,特设立“山东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发展性资助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培养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及了解社会、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发展性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将本着“择优立项、资助育人”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学校成立发展性资助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组成。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发展性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开展工作,监督资助经费使用,负责校级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题验收、经费资助和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学院成立发展性资助项目指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工办辅导员和部分专业教师组成,负责本学院发展性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制定,本学院发展性资助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资助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中期检查后负责落实本学院校级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结题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四条 发展性资助项目的申报一般于每年3月份进行,项目执行时间为一年。
第五条 申报原则:自愿申请、择优立项。
第六条 选题范围包括科学研究、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素质拓展等。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凡我校全日制非毕业班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立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须以团队形式申报项目,团队人数3-6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不得低于50%。
2.项目负责人只能负责1个项目,其他成员参与项目不得超过2项。
3.项目团队要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实施项目过程、自主完成项目总结等工作。项目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学生要对项目方案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能够在预定期限内完成。
4.每个项目须配备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热心学生工作。
5.已经获得经费资助的发展性资助项目,不可重复立项,如弄虚作假,则予以取消。
第八条 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科技发明类及社会实践类四大类,成果上报形式为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发明制作、项目总结四种。
第九条 申报立项程序: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申请书》,经项目组成员、指导教师签字确认,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评审。各学院发展性资助项目指导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名单和资助经费,公示3天后下达立项通知,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立项汇总表》,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中期检查及校级项目评审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组成员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原则上中途不得更换负责人,不得中途变更项目题目及预设目标。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并附上项目阶段性成果。各学院发展性资助项目指导小组负责本学院院级项目的检查、统计、材料汇总及评分等工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山东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中期检查结果汇总表》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可继续进行,不合格的项目予以撤项。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书》的项目,应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止项目运行。
第十三条 若项目负责人中途因故拟停止项目研究,须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并办理撤项手续,同时递交由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学工办签署意见的终止原因报告。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结束后,各学院发展性资助项目指导小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拟推荐的校级项目,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院级项目的三分之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推荐的校级项目,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经学校发展性资助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最终确定校级项目名单。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上交《山东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结题申请书》、结题报告及完备的支撑材料,或团队成员在项目执行期间获得的相关证书、发表的论文、奖励等材料,需如实说明资助经费的开支情况,并提供财务凭证、影像资料等反映项目实际进展过程的连续性材料。指导教师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指导意见。各学院发展性资助项目指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发展性资助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并将《结题申请书》《结题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校级项目的结题材料要报送学校发展性资助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顺利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予以结题。
第十七条 非毕业班学生的科技发明类项目因特殊研究需要,可以申请延期一年,其他类项目须在一年内完成,未能在一年内完成的项目,视为终止项目研究。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 发展性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和各学院从困难补助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一般按照300-1500元/项的标准予以资助,由学院自主设档,校级项目确定后在学院资助的基础上进行累加资助,资助标准为1000-3000元/项。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至项目负责人银行卡中。
第二十一条 凡中途撤项、无故延期且无具体改进措施、验收不合格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生工作处或学院可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同时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发展性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学校发展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发展性资助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各资助项目实际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