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不断进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等国家及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必须坚持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和重点扶助、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的资助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中医药大学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生及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成员,统一领导全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九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家及山东省划拨的专项学生资助资金或学生资助工作奖励。
(二)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学生资助资金。
(三)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学校师生设立的奖助学金和爱心捐款。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要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各项学生资助资金必须按有关要求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不得在班级中平均发放或用作班费等,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出,追回有关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五章 资助体系的具体构成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包括奖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绿色通道”等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及社会捐助类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的实施依据学校相应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社会捐助类奖学金的实施依据相应奖学金的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发放酬金,勤工助学岗位优先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具体实施依据《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困难补助主要作为应急性资助手段,为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特定性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补助。原则上每生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元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审批;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发放。各学院应对学生困难补助经费严格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减免学费是为了减轻因经济条件所限、不能全部缴纳学费的学生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是解决特困生经济困难的辅助措施。学校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为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主要用于帮助特别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缓交金额不超过学生本人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总额,确保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六章 资助育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紧紧围绕立德树人中心任务,通过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组织开展国情校情教育、党史校史教育、传统文化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等,引导学生爱国爱校、感恩国家、感恩社会、诚实做人、踏实干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能力提升为牵引,通过综合能力培训、社会实践活动等项目及活动的组织,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竞争能力,努力实现受助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家访作为提高资助工作的精准度与实效性的重要途径。学校领导和老师通过家访,宣传政府及学校的资助政策,了解学生家庭的实际状况,加深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促进家校合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权对受助学生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受助学生在资助金额发放学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追回已获资助金额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生活铺张浪费者;
(四)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校学字〔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