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及《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学院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不应低于班级(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得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七条 各级认定组织需确保认定工作真实有效,严格按照认定程序进行,合理范围内公示,同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能够及时纳入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洪水、台风、干旱等)、自身或父母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特殊困难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6%,三类困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因其他原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认定为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家住经济贫困地区或父母双方失业且未再就业;
(二)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力供养学生;
(三)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
(四)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能支付个人学习费用,勉强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家住经济贫困地区或父母一方失业且未再就业;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家庭财产有损失;
(三)家庭成员或有慢性疾病或父母无固定经济收入;
(四)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单一;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申请不良校园贷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新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随通知书一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在保护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的前提下,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中明确申诉渠道。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在保护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的前提下,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中明确申诉渠道。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八条 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时更新维护,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信息真实、精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应严格制度,规范程序,认定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各学院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置投诉热线及邮箱,及时受理投诉,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发相关学院。各学院在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转发后,应迅速开展情况调查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情况说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细化相关标准,明确申诉渠道。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政策公布,则以新政策要求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