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旨在为广大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文明、温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使学生宿舍真正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各院(部、处)分块具体管理、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负责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总的要求和目标是:安全、卫生、文明、守纪。
第二章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分管学生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院(部、处)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组成,其职责是:
1.对学生公寓实行全面统一领导,协调处理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负责议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召集有关部门布置工作,协调公寓管理中心和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
4.定期总结学生公寓管理的经验,研究讨论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5.会同有关部门对住宿学生进行教育、表扬、批评,并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查处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各类问题。
6.对各院部及辅导员的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给予评定。
7.其他应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设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其职责是:
1.负责学生公寓的使用规划和管理工作。做好新生入学住宿、毕业生离校、退宿、公寓房间的调整和分配等工作。
2.负责公寓各种公共设施、日常维护、消耗材料的采购与管理,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负责学生公寓家具、卫生工具的管理、维修和更新工作;负责制定中心经费预算方案和专项维修申报。
3.定期检查公寓内各类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学生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学生公寓消防安全,严防和杜绝火灾、水电等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上报学生公寓内的各种突发事件。
4.负责学生公寓内部及周围卫生的清洁,定期对室内卫生进行督促和检查通报,保证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
5.积极开展宿舍文化节和文明宿舍评比活动,做好公寓内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6.负责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及相关生活设施管理,做好学生床上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
7.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和检查,督促其高标准完成日常工作。
8.做好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各院部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宿舍内安全、卫生、文化建设等,各院部应把学生宿舍作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把思想工作落实到学生宿舍。
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别是做好防火、防盗和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工作和日常安全巡逻工作,指导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做好日常防范工作。
第三章 学生公寓分配及管理
第七条 学生公寓的居住对象是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或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在校学生。
第八条 学生公寓分配以院(部、处)相对集中、男女生分栋或分区居住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为保证学生公寓的安全,除在济实习生住宿外,寒、暑假期间封闭学生宿舍楼,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学生工作处、各学院部的批准。
第十条 根据学校要求及学生变动情况,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对学生宿舍或未住满的房间和床位进行调整,各院(部、处)及学生均应服从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的门锁及家具由学校统一配备,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二条 本校人员出入学生公寓,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或智慧山中医电子证件,并接受管理人员的询问检查。熄灯后学生晚归者,须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并在值班室登记。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入内,必须经门卫值班室许可并登记,方可入内。
第十四条 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离校之日退房,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派人清点室内设备,收回房门钥匙,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五条 因休学、 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需离校一学期以上者,由学生本人提出退宿申请,院部分管书记及辅导员签字盖章,并及时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空出床位重新安排。
第四章 学生公寓入住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入校住宿,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应根据学生公寓有关管理条例,严格做到以下几点:
1、爱护公寓公共设施。宿舍内家具、设施如属正常损坏,应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报修;若人为损坏,由责任者照价赔偿,并给予必要的罚款。
2、注意防火防盗,具有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乱拉电线、煤气油炉、酒精炉,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不在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杜绝火灾隐患;贵重物品妥善保存、大额现金存银行,并养成人走锁门的良好习惯。
3、遵守公德,自觉维护公寓正常秩序。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不打架、不说脏话;不在楼内高声喧哗及进行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公寓楼内不准养宠物;严禁张贴不健康画片、不看淫秽书刊、黄色影碟;不赌博、不喝酒抽烟;不在公寓楼内乱停乱放自行车及进行各种球类活动。做到服从管理、按时作息,维护公共秩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4、保持室内及公共场所清洁,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每天定时打扫室内卫生、整理床铺,个人物品按统一要求摆放整齐;不在墙上乱贴乱画,严禁随地吐痰、乱丢乱抛杂物、乱泼污水等行为。
5、严格按照学校安排的房间住宿,遵守学校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安排,尊重公寓工作人员劳动,严禁与管理人员无理取闹,制造事端。
第十七条 不准留宿他人。严禁将宿舍床位租、借他人;非执行公务时严禁异性进入公寓楼。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从事经商和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每学年依据公寓内卫生、纪律、安全、公物维护、宿舍文化等评分排出名次,对优秀宿舍授予“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等称号,对每学年宿舍考评成绩排前3名的学院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是学生评优、奖学金评定及德育测评的重要依据,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学年底报学生工作处及各院(部、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加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各项管理制度(细则)由学生工作处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