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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高校学生管理新《规定》:办学自主权放宽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 来源:学生工作处  日期:2005-04-14 00:00:00

    “由学校规定”:并非简单的文字变化

     

    • 明确给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

    •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仍需在法律上解决三大问题

      考试成绩采取何种评定方式,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可达几年,此类有关考试、退学、毕业、转学等高校管理的具体标准,在新《规定》中已经看不到了,相应条款的表述改为“由学校规定”、“按学校规定”。看似简单的文字变化却有着十分深刻的涵义,显示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扩大,管理空间更为宽广。

      “新修订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学校依法自主管理提供了基本的规范,体现了规范性与创新性的统一,反映出新的时代特点,深化、拓展、完善、扩大了学校的自主管理权。”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郑传坤教授认为,在明确学校管理职能、职责和自主权的基础上,给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为学校根据社会的需求及时调整办学目标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宏观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开具体管理措施,有利于高校更好地行使办学自主权,这给了高校更多的机会,也有利于学生的发展。”南开大学校长侯自新认为,宏观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全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同时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可以根据各自的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在具体情况的处理上从实际出发,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成长条件,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活力和激情。

      按照新《规定》,学校将有权自主决定学生考核和成绩评定的方式、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等,以及在学生同意的前提下,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等,这些授权性质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提高培养效率。学生们对此也持认可态度,大多数人认为学校根据学生个体差异、需求不同来“量体裁衣”,制定更适合本校学生学习、就业的管理制度,有助于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

      “办学自主权”是个相对的概念,不等于学校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必须要受到宏观条件和法规的制约,这样全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才有原则可循,有法可依。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唐尧副教授指出,“我国的《教育法》和《高教法》对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都有所规定,新《规定》的实施无疑将进一步推动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但并不能解决现存所有问题。”他认为,全面实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需要进一步在法律上解决三个问题:学校的自主权与政府行政管理权的届定、学校内部的私权与公权、学校本身的私权的规范。他也指出高校如要实现《规定》中的自主权也应该明确“办学自主权”不是“办学自由权”,需要尽快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做到高校对办学自主权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民主化。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放权的同时,新《规定》也确立了加强政府和学生对学校权力进行的监督制度。学校的管理权是一种公权,法律在赋予学校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其纳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监督之中。为此,新《规定》要求学校将学生管理规定要及时向学生公告,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具有一级管理规定的制订权,而是要根据新《规定》履行依法指导、检查和督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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