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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请销假规定(修订)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 来源:学生工作处  日期:2017-11-28 00:00:00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请销假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修订本规定。

    一、请假的范围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见习、军训、政治学习、党团活动、体育运动会等)及离开本市或在校外留宿(包括除寒暑假外的双休日、节假日等),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的程序

    (一) 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假条》,并注明事由、起止时间、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 病假。在校就医须有校医院开具的病假诊断证明,校外医院就诊开的病假证明须经校医院同意并盖章,方可有效。

    (三) 请假期满,确需延长假期者,应于假满前办理补假手续。

    (四) 如本人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办时,手续同上。在校外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又无法由他人代办的,本人可通过电话请假,销假时补办请假手续,并附证明材料。

    三、请假的审批

    (一) 请销假条由辅导员保存。

    (二) 正常上课期间,学生请假:一天内(包括离开本市或在校外留宿的),由辅导员批准;二至七天,由所在学院批准;超过一周,由教务处批准;超过二周,须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 考试期间如需请假,须经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

    (四) 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寒暑假除外),学生离校须经辅导员批准。

    (五) 拟休假时间既包含双休日、节假日又包含正常上课期间者,请假的审批参照本条(二)款执行。

    四、销假

    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由本人口头向班长报告,并到准假部门销假,销假后的假条交辅导员处保存。

    五、学时的计算

    学生请假(或旷课)期间的学时按以下类别分别计算:

    1. 上课、实验按实际课时计;

    2. 实习、见习按每天8学时计;

    3. 军训、体育运动会及复习考试期间,按每天6学时计;

    4. 政治学习、党团活动每次按2学时计;

    5. 未明确规定课时的,一律按每天6学时计。

    六、违纪处理

    (一) 对学生旷课的处理

    1. 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或请销假条未经审批人签字或请假后超假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2. 旷课在10学时以内,由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和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3. 旷课超过10学时(含10学时,以下类同),给予警告处分;超过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超过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对擅自离校学生的处理

    学生离开本市区或在校外留宿者,应履行请销假手续。对未履行手续者,一律按擅自离校处理。

    1. 擅自离校三天以下(含三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2. 擅自离校三天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请销假规定》(校学字〔201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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