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文件
校字〔2025〕42号
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学术成果(论文)认定办法》、《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山东中医药大学
2025年8月1日
山东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等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学校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人才培养目标,深化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奖助体系,全面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构建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校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特殊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可获得多种奖助学金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按学校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注册手续。
(四)按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
(五)符合学校相应奖助项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二)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各培养环节要求者。
(三)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记录者。
(四)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学校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和《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统筹中央和省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对缴费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主要根据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情况。
第七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在报到取得学籍后分博士和硕士两个层次按统一标准发放学业奖学金;高年级研究生凭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成果等参评当年的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校(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可参评学业奖学金。因私出国留学或休学、延期毕业(超出学制年限)或留校察看期间,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正式入学后可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可根据上级财政拨款及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学校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给当年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学校、社会或个人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各类优秀研究生。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科研成果)、大型竞赛、公派出国学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每年组织1次评奖。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基层就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投身基层、服务社会,为基层发展贡献力量的优秀研究生毕业生,主要包括应征入伍、参加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如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每年组织评选1次,资助实际到岗就业研究生每人3000元。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及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奖学金,按相应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量化原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研究院)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的量化打分办法。打分办法需体现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综合能力情况。
第十六条 按照论文发表当年中科院SCI期刊分区进行分层次计分。自然科学类SCI的original article论文、中文期刊的论著、临床研究、实验等原创性论文按1.0系数计入,其他论文按0.6系数计入。社会科学类SSCI的original article论文、CSSCI论文按1.2系数计入,其他论文按0.6系数计入。
第十七条 学业成绩分为所有课程平均分减70分,平均分低于70或无成绩的不加分。总分=思想政治表现30%+科研成果50%+学业成绩20%。
第六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每年按10个月将国家助学金发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和直博生,根据当年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未调入学校者,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办理贷款者暂不发国家助学金,待其全部人事档案材料调入学校或办理缴费、贷款后发放。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因私出国留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日期的下一个发放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延期毕业(超出学制年限)或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休学、延期毕业或留校察看期间不发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研究生助管、助教和助研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第二十四条 助管主要承担教学管理、科研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辅助工作。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助管岗位,研究生根据岗位职责和个人情况自愿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选拔聘用研究生,并对聘用的研究生进行工作考评,考核合格者报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学校根据助管工作量和考评情况按每生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标准核发助管津贴,每年发放不超过10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助教岗位主要为协助指导本科生实验设置。由学校在相关学院设置助教岗位,研究生根据岗位职责和个人情况自愿申请。设岗学院和课程主讲教师负责选拔聘用研究生,并对聘用的研究生进行工作考评,考核合格者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按每生每月不超过800元标准核发助教津贴。
第二十六条 助研主要承担学校或导师安排的科研及相关辅助性工作。助研岗位由学校或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和培养研究生的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并根据工作量确定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类普通课题每生每月(满工作量)不低于200元,省级以上重大课题每生每月(满工作量)不低于500元,厅局级自然科学类及社科类项目由导师自行掌握。导师所设助研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从导师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每名研究生只能获得1个助教或助管岗位。
第八章 特殊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特殊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用于资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研究生,以及孤儿等生活特殊困难的研究生。每年10月份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高校研究生困难生认定信息进行资助,每生资助4800元。由个人申请、学院(研究院)初审、学校认定,每年组织评定1次。获资助者学校一次性发放补助费。每年每名研究生只限获同类别补助1次。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人、学院(研究院)负责人、专家导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第三十条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本办法负责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评审条件不低于本办法规定,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在评审前报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备案。工作中坚持平等、公正、回避、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及发放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20〕18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山东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学术成果(论文)
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为适应研究生工作的新要求,深化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激发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的学术论文是在国家机构正式认定的国内、外正规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旨在阐述作者学术观点、调查研究成果的学术文章。论文分为国内学术刊物论文、国外学术刊物论文。
第三条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中发表的论文,正式学术刊物必须有国家出版机构正式认定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其中,国外学术论文需被正规权威机构数据库收录。
第四条 国内论文以纸质见刊为准,需要在知网、万方、维普等权威数据库中检索到;国外论文以正式发表为准,需在PubMed或Web of Science数据库中检索到;国外论文可为网络版,但应同时提供具有专门资质的检索机构出具的中文版检索证明原件。网络首发、录用证明、接收邮件、校正版PDF或Proof、版面缴费发票、仅发表在杂志社所在网站等均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第五条 发表论文指第一作者(物理排序第一),不含通讯作者。SCI论文共同一作须为共一排一(不含自己导师),其余作者名次均不能作为认定依据,且要求与就读期间研究方向相关。
第六条 学术论文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山东中医药大学。
第七条 论文类型不包含一般性综述、方案、评述、会议论文和信件。如以上论文类型为发表于中科院一区的高水平学术成果,可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与认定。
第八条 授权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必须是:山东中医药大学。发明人需排名前三且在学生中排名第一。
第九条 科研成果或奖项必须为在读期间以“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身份取得。统计时限为攻读硕士或博士相应培养阶段期间发表或获得。具体时间根据不同奖、助学金实际情况而定。参评时应提供获奖证书、科研成果及其他证明的原件以供审核。
第十条 已经用于申请并获得奖助学金的科研成果或奖项,不得重复用于申请同一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发表在被我校纳入预警名单刊物中的学术成果,在刊物退出预警名单前,不得参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申请校级及以上相关奖助学金。院级研究生奖助学金中关于学术成果的认定内容可由各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山东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山东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为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形成合理的研究生教育激励机制,特设立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为加强规范学业奖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日制统招研究生招生计划缴费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统筹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设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向基础学科和急需发展的学科专业倾斜。根据上级拨款和实际情况,学校可对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和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和本科生直接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根据当年的培养层次确定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身份。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学校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学校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注册手续;
(六)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
第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学年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二)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各培养环节要求者;
(三)该学年参加课程考试,有不合格记录者;
(四)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者。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正式入学后可参评学业奖学金。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内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因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校(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可参评学业奖学金;因私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进行,高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在每年秋季学期进行。
第十一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在报到取得学籍后分博士和硕士两个层次按统一标准发放学业奖学金;高年级研究生凭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成果等参评当年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8000元;一年级本科生直接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12000元。其他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12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20%),二等每生每年8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30%),三等每生每年6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50%)。
第十三条 一年级统招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5000元;一年级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8000元。其他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8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10%),二等每生每年6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40%),三等每生每年3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50%)。
第三章 评定工作的领导与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监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对学业奖学金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裁决。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学院(研究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本学院(研究院)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研究院)、专业研究生人数,下达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名额。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办法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学院(研究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科研成果、临床实践、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和量化打分办法,评审条件不低于本办法规定,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前报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备案。
第十八条 各学院(研究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学院(研究院)获奖研究生名单和等级后,应在本学院(研究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研究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研究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研究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裁决意见应及时反馈给本人和有关学院(研究院)。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将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给当年获奖研究生,并将相关材料归入研究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后如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等情形者,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其学业奖学金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24级及以前研究生仍执行原实施办法,待其超出学制年限后原办法自动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山东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深化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奖励、支持研究生潜心科学研究,提高创新能力,获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形成合理的研究生教育激励机制,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设立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为加强和规范该奖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统招非定向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学校每年从研究生奖助经费中列支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经费。
第三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大型竞赛、公派出国学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每年评选1次。
第四条 申报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的成果或有关材料须符合《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学术成果(论文)认定办法》要求。
第五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学术论文
1.发表顶级论文:在《Cell》《Nature》《Science》和《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2.在中科院一区期刊发表的SCI学术论文,IF≥10的,每篇奖励15000元;10>IF≥6的,每篇奖励8000元;6>IF≥3的,每篇奖励6000元。在中科院二区期刊发表的SCI学术论文,IF≥10的,每篇奖励10000元;10>IF≥6的,每篇奖励5000元。
3.发表的CSSCI、SSCI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4.出版高水平专著、论著(作者仅限本人),每部奖励3000元。
(二)科技相关成果
1.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奖励者,按获奖级别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2.获得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级别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者,每项奖励3000元。
4.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立项者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
(三)大型竞赛论坛
1.作为团队负责人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2.作为团队负责人或个人参加由国家部委或省级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3.以第一作者参加“岐黄杯”全国中医药博士生论文大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注:A+类竞赛参照《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科竞赛名录》。技能竞赛须由国家级或省级主管部门主办。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获奖、作为团队负责人和个人同时获奖时,就高奖励,不可重复奖励。
(四)公派留学
因课题研究或专业深造需要,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时长超过3个月的已出国研究生,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5000元(已获得学校经费资助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者,不再重复资助)。
第六条 同一申报材料已获得学校其他专项奖励者,不再给予此奖励。
第七条 入学后至评奖期间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者,不具有参评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资格。
第八条 每位研究生每次只能提交一项成果或相关材料参评。
第九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的评定在每年秋季学期进行。
第十条 申报评定程序为个人申请,导师推荐,由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研究生填报的成果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情况下组织答辩,确定拟奖励名单和等级,公示3个工作日,对奖励结果有异议者由学院进行复核认定,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审定结果由学校公示3个工作日,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资助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将裁决意见反馈给本人和相关学院,无异议后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十二条 如奖励项目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有权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20〕31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山东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培养一批高素质拔尖创新型中医药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具体要求:
1.参评的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SCI、EI、SSCI、CSSCI、AHC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2篇;
②科研成果获厅级及以上奖励;
③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④参加全国性研究生论坛、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和科技、文化等比赛获二等奖(第二名)及以上,或获省级研究生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
2.参评的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获省级研究生优秀成果奖,同时在研究生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等活动中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②达到博士研究生参评的相应条件,可直接参评。
3.其他条件:
①研究生在读期间,在A+类学科竞赛中获得金奖的项目负责人,在符合上述第四条和本条1或2具体要求下,可以直接推荐获得国家奖学金;
②对学术型研究生,应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③参评科研成果或获奖需符合《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学术成果(论文)认定办法》的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有课程考试不合格情况的;
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的,或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各培养环节要求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院(研究院)负责人、导师代表任成员。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组织、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对各学院(研究院)报送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进行审查、评选等工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其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日常事务,统一保存有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等。
第八条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任主任委员,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四章 参评范围和名额分配
第九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正式学籍,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硕博连读、直博学生,根据学习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条 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患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各学院(研究院)在校研究生规模,参考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划分名额,适当向培养质量较高、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发展的学科倾斜。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有分配名额和统筹名额两种。分配名额的推荐人选将作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建议获奖者直接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等额审定;统筹名额是指将未获得分配名额的候选人,择优推荐到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参加差额评选的名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材料须经申报者和导师签字,所属学院(研究院)审核盖章。申请者提交的各项信息和材料必须符合申报要求且真实、准确、规范。
2.学院(研究院)成立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评选条件要求和办法制定评选细则(评审前报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备案),并组织完成以下评审工作:
①学院(研究院)对研究生填报的成果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认定打分,审核材料及结果经学院(研究院)公示后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②召开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评选。择优确定分配名额人选和统筹名额的人选名单,在学院(研究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学院(研究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在公示期内,经认真核实认为符合评选条件要求的可向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报送相关材料,否则取消该名额。对于学院(研究院)公示期结束仍有异议的,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审议。各学院(研究院)应及时提交推荐结果并报送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放弃本年度评选。
③将由学院(研究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学院(研究院)盖章的审核推荐人选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报告、公示无异议的学院(研究院)推荐人选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第十四条 学校召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会议,对各学院(研究院)推荐的统筹名额人选进行评审,根据名额情况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人员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实行回避,严格按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违规操作及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规定,不得将国家奖学金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有违反校规、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于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者,若查实其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收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院)对材料审核等程序把关不严、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或对其提出的异议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负面影响的,学校将核减该学院(研究院)下一年度评选指标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原《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20〕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