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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中医药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修 订)
    发布者:王玲 来源:山东中医药大学  日期:2018-03-30 13:04:39

    山东中医药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实施细则(修 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此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学校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具体措施。作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开展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为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宣传与诚信教育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财务处负责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账审查、划拨风险补偿金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新生和在校生,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山东省;外省学生可参照其入学前户籍所在省份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新生和在校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八条  在读学生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条  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我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额确定。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万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为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加13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说明,审核通过后,在校就读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第十三条  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一)还款时间。自毕业(或结业)当年起,开始偿还助学贷款利息,还款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自毕业(或结业)第四年起,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本金还款日与利息还款日相同。

    (二)正常还款。按合同约定还款,为正常还款。正常还款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计息,在11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最后一年为9月1日至9月20日之间),可以在指定支付宝账户内充值还款或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也可以前往就近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使用助学贷款专用POS机刷借记卡还款(请事先咨询是否提供POS机刷卡服务)。

    (三)提前还款。每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学生需至少提前5天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或联系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提前还款,系统将根据申请时间确定相应的结息日和利息金额(利息计算到结息日)。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都出并打印《申请表》。

    第十五条  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学生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未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学生,需要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由认定单位在《申请表》上出具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学生携带本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与共同借款人一起前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始时,各学院收取本学院贷款学生《受理证明》,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职责:

    (一)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贷款的真实信息;

    (二)毕业后主动将信息变动情况通知本学院负责人及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所在学院职责:

    (一)建立本学院贷款学生档案,对本学院贷款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贷款学生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纪行为,准确掌握贷款学生有无可能导致休学的伤病,有无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等问题和是否按要求与银行保持联系等信息;

    (二)要加强对本学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每年4月到6月,认真组织本学院贷款毕业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贷款学生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要求学生及时将新的联系方式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及时向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经办银行核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册、贷款金额及贷款协议变动情况;

    (二)加强对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三)加强对全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四)按规定时间核实银行方面提交的贷款学生的风险金和贷款贴息相关信息;

    (五)每年4月到6月,认真组织全校贷款毕业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二)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三)贷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信用卡,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四)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不通知贷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记录。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校学字〔201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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