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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学字〔2012〕10号-山东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 来源:学生工作处  日期:2018-04-27 00:00:00

     

    山东中医药大学文件

     

    校学字〔201210

                                                                                   

     

    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山东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  办法

      山东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12年6月5印发

     

    山东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督导奖学金的管理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及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监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选评过程。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积极要求进步;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五)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缴纳学费。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按照各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推选名额。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并在网上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各学院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学生事迹材料和申请审批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十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由学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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