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文件
校学字〔2012〕11号
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大学
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山东中医药大学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省政府奖学金 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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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12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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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奖学金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功能,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对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督导奖学金的管理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及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监督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的选评过程。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工作积极主动,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五)申请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锻炼;
(八)生活朴素,积极缴纳学费。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按照各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推选名额。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并在网上填写《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各学院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学生事迹材料和申请审批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提出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通知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考评推荐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省政府奖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十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由学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