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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 来源:学生工作处  日期:2017-11-28 00:00:00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处分的根据与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促进学校优良学风建设,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等通过注册取得山东中医药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认识错误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 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 有立功表现的;

    (四) 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有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 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 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 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 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 在本校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 给予学生违纪处分时,由所在学院填报《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有违纪事实、旁证材料和学生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将处分告知书送达被处分学生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途径及申诉的期限;

    (三)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校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被处分学生;

    (四)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被处分学生;

    (五)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校内相应范围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学院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七)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按照学校有关办法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善后

    第十条 处分的善后:

    (一) 所在学院应对受处分的学生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考察,表现良好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可在处分满三个月后由本人提出申请解除处分;

    (三) 受到记过处分的,可在处分满六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解除处分;

    (四)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

    (五)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编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 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 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 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 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并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者,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 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 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 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可给予记过处分;

    2. 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 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 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 损坏价值500()以上者,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 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居住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者,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或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手段对他人造成影响和破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后果严重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在公开场合收看淫秽书刊、杂志、录相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 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 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或请假条未经审批人签字,或请假后超假,即为旷课。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可给予相应处分:

    (一)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可给予记过处分;

    (四)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擅自离校三天以下(含三天)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 擅自离校三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 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3. 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

    4. 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

    (二)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 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3. 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 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

    (二) 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助弄虚作假的;

    (三) 应当向学校提供个人及家庭真实材料而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条 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校学字〔201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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