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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 来源:学生工作处  日期:2017-11-28 00:00:00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优异,或综合素质全面并在专业竞赛、创新能力、文体比赛、个人表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下文所有学生均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的种类包括: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本专科学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个人荣誉奖学金等。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该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负责,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的一般程序

    (一)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个人荣誉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

    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答辩。

    (三)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院反映。学院组织调查,调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反馈。

    (四)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汇总学校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对推荐名单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若公示无异议,于公示期结束提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七条 凡申请学生奖学金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竞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科研成果的发表或竞赛的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内发生,具体时间与当年综合测评时间一致。

    第八条 同时获得优秀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或个人荣誉奖学金者,学校按各奖项规定分别予以奖励。

    第二章 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九条 凡参加夏季高考被我校录取并报到的新生,根据高考成绩评选优秀新生奖学金:

    (一)山东省本科前10名,颁发优秀新生奖学金8000元。

    (二)省外高考总分高出本省本科录取线50分及以上(每省不超过2名),颁发优秀新生奖学金8000元。

    各类别获奖名额按照文理科录取比例确定。

    第十条 表彰与奖励

    (一)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名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拟定。

    (二)优秀新生奖学金于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末发放,奖励费用从学校奖学金专项经费中开支。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章 优秀本专科学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二)思想品德优良,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参评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

    (三)学习努力,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四)缴清学费,取得学籍。

    第十二条 优秀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一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12%评定,奖励金额为1600元;

    二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46%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

    三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68%评定,奖励金额为600元。

    优秀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发放总限额:实收学费×3%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比办法及条件:

    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按总成绩(基础性素质分数×70%+发展性素质分数×30%)排列名次并确定资格范围。

    第十四条 评选规则

    (一)优秀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下一学年开学后进行(毕业年级最后一学年不参与评定);初选以班级为单位按分配比例和名额进行。

    奖励名额以班级学生在籍实际人数为基数,提前毕业学生及退学学生不计算在内。

    (二)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辅导员主持,经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通过后在班内公示(不少于3 天),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报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

    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学字〔20168号)同时废止。

    第四章 科研创新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良好,并在科研创新方面表现优异的本专科生。

    第十八条 学生科研创新成果的形式为学术论文、课题任务书、科研获奖证书、创造发明等。

    学术论文必须为本人为第一作者(作者单位为山东中医药大学),且字数在3000字以上;创造发明以申报国家专利被受理之日起计,多人合作的申请人应为成果第一完成人;课题立项及科研奖励位次在前3名者。

    第十九条 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申报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认真,创新能力较强。

    3.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发明成果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共设四等,无名额限制。每件作品只能申报一次奖励。奖励金额: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优秀奖1000元。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科研创新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等奖:发表SCI学术论文者或发表被SSCIEIISTPAHCI CSSCI收录学术论文者。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立项者。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奖励者。“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其他学术竞赛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二等奖:在双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和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获得省部级科研课题立项者。获得厅级科研奖励者。获国家级发明专利者。“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其他学术竞赛获省级特等奖者。

    三等奖:在单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或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获得厅局级科研课题立项者。获国家级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者。“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其他学术竞赛获省级一等奖者。

    优秀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其他学术竞赛获省级二、三等奖者。

    第二十二条 学院进行评定、院内公示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五章 竞赛优胜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竞赛优胜奖学金主要奖励在省级及以上心理健康节、科技文化艺术节、社团文化节、学生宿舍文化节等文化、科技艺术或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团体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一般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认真,创新能力较强。

    (二)学生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比赛获得三等及以上奖项。

    (三)参赛项目一般应为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学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山东省委主办的比赛,其中国家部委、国家行业学会组织的全国性比赛视为国家级比赛,国家部委组织的行业性比赛或跨省的区域性比赛,以及省(直辖市)等组织的比赛均视为省部级比赛。获奖项目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山东省委公布的学生获奖目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 竞赛优胜奖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同优秀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共设三等。每个项目只能参评一次。奖励金额分别为: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二十六条 奖励标准

    (一)一等奖:国家级比赛前三名,或获得一、二等奖。

    (二)二等奖:国家级比赛第四、五、六名,或国家级比赛获三等奖;省部级比赛中获一、二等奖。

    (三)三等奖:国家级比赛中第七、八名,或省部级比赛获三等奖。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或个人在提交竞赛优胜奖申请时,除同时提交奖状、奖杯等原件外,还应提交比赛主办单位签发的书面参赛(评比)邀请函或通知,以及比赛规则、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学院进行评定、院内公示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六章 个人荣誉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个人荣誉奖学金以奖励在德、智、体、美综合方面表现优秀,为社会做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优秀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条 申报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为社会做出贡献,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声誉。

    (三)由学校推荐或个人自荐,由省级及以上部门主办并经学校认定的,通过评审授予荣誉称号者。

    (四) 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行为,为学校赢得荣誉,受到学校或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扬者。

    第三十一条 个人荣誉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全国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山东省“五四”奖章获得者等奖励2000元;山东省“十大优秀学生”、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等奖励1000元;获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表彰者奖励500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提交个人荣誉奖学金申请同时,除提交荣誉证书、奖杯等原件外,还应提交主办单位通知及参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学院进行院内公示后,将个人荣誉奖申请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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